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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专家解读 | 人脸识别场景个人信息 ;び跋炱拦赖墓刈⒌
      发布时间:2025-04-23 阅读次数: 2229 次

      引  言

     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 ,其带来的隐私泄露、数据滥用等问题日益引发公众担忧。2025年6月1日  ,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施行。《办法》不仅明确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基本原则和安全规范  ,还提出了个人信息 ;び跋炱拦溃ㄒ韵录虺PIA)的具体要求  ,为评估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 ,PIA在《办法》中被明确是企业合规的前置门槛  ,并对处理10万人脸信息的组织提出PIA报告备案要求。本文将从法规要求、评估扩展两个维度  ,深入解析人脸识别场景下PIA的实践路径  ,为从业者提供可落地的合规参考。

       

      一、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》中对个人信息 ;さ囊

      《办法》通过多维度、全链条的规则设计  ,构建了覆盖个人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的 ;ぬ逑。其核心要求深度绑定具体条款  ,既回应公众关切  ,也为行业提供明确合规指引。

      01  立法定位与核心原则

      《办法》第三条确立合法合理原则  ,要求处理者遵守法律法规  ,尊重社会伦理  ,承担社会责任  ,避免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及个人权益。第四条明确最小必要原则  ,技术使用需具备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  ,且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。第六条和第七条则强化单独同意原则  ,处理人脸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 ,未成年人信息处理需监护人授权  ,并制定专门规则。例如  ,如某小区引入人脸识别门禁  ,需依据第四条证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必要性  ,并依据第六条履行告知义务。

      02全流程 ;ご胧

      处理前需依据第五条履行显著告知义务  ,明确处理目的、方式、期限及影响。同时  ,依据第九条强制要求开展个人信息 ;び跋炱拦  ,分析处理活动的合法性、风险及 ;ご胧  ,报告保存至少三年。数据存储与传输方面  ,第八条要求原则上禁止互联网传输  ,确保本地保存且期限不超过必要时间。当存储量达10万条时  ,第十五条要求处理者在30个工作日内备案  ,提交处理规则、评估报告等材料。例如  ,某银行使用人脸识别进行远程开户  ,需依据第八条在取得单独同意后向后台传输  ,并依据第九条进行影响评估  ,并在达到备案阈值时及时申报。

      03 禁止性规定与场景要求

      第十条设定非唯一性原则  ,禁止在存在替代方案时强制使用人脸识别  ,如商场不得将“刷脸”作为唯一支付验证方式。第十一条鼓励优先使用国家认证渠道  ,如政务服务平台可接入公安身份认证接口  ,减少自行采集需求。第十三条明确禁止在宾馆客房、公共浴室、卫生间等私密空间安装设备  ,避免隐私侵犯。第十二条则严禁以业务办理为由胁迫个人接受验证  ,如医院不得强制患者通过人脸识别挂号。

      04 安全与监管机制

      第十四条要求系统采取数据加密、安全审计、入侵防御等措施  ,符合网络安全等级 ;ひ。监管部门依据第十六条建立协同机制  ,网信、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 ,形成监管合力。公众救济途径方面  ,第十七条赋予投诉举报权利  ,部门需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反馈。例如  ,用户发现某商场违规使用人脸识别  ,可依据第十七条向当地网信办举报  ,部门将联合公安介入调查。

      05 法律责任与术语明确化

      第十八条明确违规追责机制  ,违反《办法》将依法追究责任  ,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。例如  ,企业因未履行备案义务导致信息泄露  ,将依据第十八条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。第十九条则明确“人脸信息”、“个人信息处理者”等术语定义  ,避免法律适用的模糊性  ,为合规实践提供清晰指引。

      二、人脸识别场景PIA的扩展要点

      结合《办法》的具体要求  ,人脸识别场景下的个人信息 ;び跋炱拦老啾绕胀ǜ鋈嗣舾行畔⒊【靶瓒钔夤刈⒁韵乱  ,这些要点均基于《办法》的强制性规定及生物识别技术的特殊风险设计:

      01合规层面

      单独同意的有效性审查:根据《办法》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  ,对老年人、残疾人的告知方式需符合无障碍告知标准(如大字体、语音提示) ;处理14周岁以下人脸信息需取得监护人同意  ,需核查监护人身份验证机制  ,并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信息处理规则。

      公共场所采集合规审查:《办法》第十三条明确在公共场所使用远距离无感辨识时  ,采集区域应严格限定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范围  ,且数据即采即用、不留存 ;需设置显著标识(如“人脸采集区域”警示牌)  ,并评估是否过度扩大采集范围 ;禁止在宾馆客房、公共浴室等私密空间安装设备。

      最小必要原则:《办法》第四条要求处理人脸信息需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  ,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。如采集范围不得从面部特征扩展到上半身  ,可能包含体态、着装等额外敏感信息  ,超出实现目的所需的合理范围。

      动态合规审查:根据《办法》第九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 ,当人脸信息存储量达10万人时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 ,且在达到触发条件时需重新进行PIA评估工作  ,如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发生变化  ,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。

      02安全措施层面

      加密传输与加密存储的强化措施:根据《办法》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 ,企业需确保人脸信息在传输和存储中的安全性。传输环节应采用高强度的加密协议  ,例如TLS 1.2及以上协议或端到端加密技术  ,禁止明文传输  ,同时  ,密钥管理应遵循“分离存储”原则  ,定期轮换密钥以降低破解风险。结合GB/T 41819-2022《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》(以下简称GB/T 41819-2022)第7节内容要求  ,存储环节需根据场景差异化设计:本地设备(如门禁终端)应通过硬件级安全?椋ㄈTEE可信执行环境)或软件加密 ;な ;若需云端存储(需取得法律授权或用户单独同意)  ,需严格隔离摘要与其他个人数据(如手机号、住址)的关联存储  ,例如在数据库中独立存储人脸摘要和用户账户信息  ,避免通过数据聚合还原个人身份。

      图像数据最小化收集与场景配适:根据《办法》第四条  ,结合GB/T 41819-2022第6节 d)条款  ,企业应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人脸信息的收集范围和精度?稍谑莶杉艘胧凳蓖衙艏际  ,仅提取必要特征向量并删除原始图像  ,或采用低分辨率图像、局部特征采集降低信息冗余。业务场景需分级管理:低风险场景(如门禁)使用轻量化模型快速验证 ;高风险场景(如支付)需结合多因素认证(如人脸+短信验证码)  ,并为拒绝人脸识别的用户提供替代验证方式(如密码、指纹)。

      终端本地化存储与数据生命周期管理:根据《办法》第八条与第十四条  ,人脸信息原则上应存储于终端设备内  ,企业可通过边缘计算技术将算法嵌入设备(如摄像头、门禁机)  ,实现采集、特征提取、比对全流程本地化  ,避免原始数据上传。同时  ,终端设备可定期升级固件修复漏洞  ,关闭非必要接口(如USB调试)  ,并加装物理防拆报警装置  ,防止硬件入侵导致数据泄露。结合GB/T 41819-2022第11节内容要求  ,设备需内置自动清理机制  ,例如设定数据保存期限为7天  ,到期后自动删除 ;若业务终止  ,企业需在15日内彻底删除数据  ,采用覆写存储介质或加密销毁确保不可恢复  ,并留存删除日志备查。

      摘要信息使用:结合GB/T 41819-2022第8节b)条款  ,为减少人脸信息直接暴露  ,企业可通过哈希算法(如SHA-256)将特征值转换为不可逆摘要  ,并加入随机盐值(Salt)增强安全性。摘要信息仅限用于“一对一”身份验证(如登录比对)  ,禁止用于用户画像或行为分析。

      03其他考虑

      国家库优先使用原则:考虑到个人信息主体无法像修改密码一样重置面部特征  ,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永久暴露个人身份特征  ,根据《办法》第十一条  ,若用于身份验证  ,需评估是否优先接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或官方身份认证服务  ,减少本地存储原始人脸数据。

      不可替代性证明:根据《办法》第十条  ,若存在指纹识别、身份证核验等非生物识别方案  ,需说明为何必须采用人脸识别  ,并说明替代方案的成本、用户体验差距及安全风险对比。由于公众对人脸识别滥用的容忍度显著低于其他数据类型  ,强制刷脸等争议行为极易触发公众的抵抗心理  ,如某连锁超市因强制消费者人脸识别被起诉  ,其连锁超市将人脸识别作为会员身份认证的唯一选项  ,若不提供人脸识别  ,则无法在线下消费。

      总之  ,在开展人脸识别场景的PIA时  ,可依据GB/T 39335-2020《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》的系统性方法  ,并结合《办法》具体要求  ,有效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。

      其中  ,针对个人权益影响  ,参照GB/T 39335-2020标准中的权益影响分析方法  ,结合人脸信息敏感特性  ,从限制个人自主决定权、引发差别性待遇、名誉受损或精神压力、人身财产受损方面识别人脸识别信息对个人权益带来的影响  ,以及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否有效 ;针对安全事件可能性  ,参照GB/T 39335-2020标准的安全事件可能性分析框架  ,从网络环境和技术措施、处理流程规范性、参与人员与第三方、业务特点、规模及安全态势方面分析出发生人脸信息泄露、篡改、丢失、毁损或者被非法获取、出售、使用的风险源  ,并结合影响分析结果进一步综合分析得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。最后  ,将上述分析过程与备案所需的报告中予以结合  ,确保评估分析过程逻辑清晰、评估结论依据充分  ,以达到《办法》的备案合规要求。

      三、结  语

       

      《办法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人脸信息 ;ご釉蛐猿悸跸虿僮餍怨嬷  ,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约束在“安全轨道”内。作为连接法律要求与技术实践的桥梁  ,人脸识别应用中对个人信息 ;び跋炱拦赖那康骱拖富  ,将进一步推动企业形成“隐私原生”的设计思维。目前CCIA数据安全工作委员会和数据安全共同体计划等共同发起的PIA专题工作正式启动了“PIA二星+”标识  ,就人脸信息这一特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场景  ,对评估点进一步扩展  ,并形成相应的针对性更强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 ,这对于企业而言  ,不但可以助推其完成PIA工作  ,而且获取“PIA二星+”标识使其能成为合规能力的证明  ,更是公众信任的“信用凭证”。PIA工作的逐步推广  ,将不断促使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风控  ,最终推动技术便利与个人权益 ;さ亩胶。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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